单位名称:重庆四公里江南殡仪馆

服务类别:殡仪馆、火葬场

联系方式:办公室

咨询电话:023-65255520点击拨号

项目优势:一级殡仪馆、遗体火化、守灵治丧、丧葬用品、鲜花灵堂、餐饮服务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80号

重庆市江南殡仪馆,一站式24小时服务。灵堂租用,灵堂布置,告别仪式,守灵治丧,司法鉴定。

联系人:林光和

苍南县民政局

2021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规划目的

为规范苍南县殡葬设施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构建“生态惠民”绿色殡葬改革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特编制《苍南县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以下简称本规划)。

规划对象

本次规划对象为苍南县内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经营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墓地、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等殡葬设施。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8号)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04.01)

5、《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6、《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08号)

(二)规程规范及政策文件

7、《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

8、《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

9、《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10、《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

1

1、《关于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52号)

1

2、《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33号)

1

3、《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06〕128号)

1

4、《关于印发苍南县实施生态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2〕52号)

1

5、《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苍政办〔2012〕52号)

1

6、《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20〕19号)

17、《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20〕66号)

(三)相关规划

18、《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2006-2020)》

19、《苍南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

20、《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

1、《苍南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2-2020年)

2

2、《苍南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及三年行动计划》

2

3、其他相关规划

规划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的人员结构和未来发展潜力,以土地资源优化利用与民众使用方便为前提。一要充分考虑我县未来对殡葬服务设施的潜在需求,二要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三要照顾到各个不同群体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少数民族人口的特殊需要。

(二)公益优先、以人为本

从土地供应、资金来源等方面优先保证殡葬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满足广大群众的殡葬需求。

(三)节约用地、保护生态

密切结合我县旅游资源丰富、未来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对土地开发潜在需求规模大的特点,在保证殡葬设施建设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始终坚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瘠地建设殡葬设施,同时保证设施建设不对生态环境和现有及未来的景区景观产生不利影响。

(四)规范建设、科学管理

明确管理责任,谁建设谁管理。保证各类殡葬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通过规范来避免造成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通过科学管理提升墓区管理和群众殡葬与祭祀活动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并借此促进群众殡葬观念的改变。

(五)立足现实、照顾民情

充分考虑我县现有的民情和殡葬现状,全面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尊重少数民族和特殊宗教信仰群众的特殊殡葬习俗和要求。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苍南县行政区域范围,辖16镇2乡,总面积为1086.32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基准年为2019年,规划期限2020-2035年;其中近期期限为2020-2025年,远期期限为2026-2035年。

基本思路及规划目标基本思路

以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指导,以推行惠民、绿色殡葬为目的,认真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殡葬设施总量控制,构建以节地生态为主导,公益性为主体,经营性为补充的殡葬服务设施供给格局,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加快骨灰生态化处理方式的转换,全面普及节地生态葬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规划目标

(一)近期目标(2020-2025)

高标准实施生态殡葬改革,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将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殡葬基础设施、集中办丧场所建设。

全县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80%以上。

全县殡仪服务站建设覆盖灵溪中心城区及金乡、钱库、宜山、马站、桥墩、矾山、赤溪、藻溪等中心城镇。

全县每个乡镇建有节地生态安葬(放)设施。

(二)远期目标(2026-2035)

全面深化殡葬基础设施、集中办丧场所建设,提升安葬(放)设施生态环境和设施服务水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全县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95%以上。

全县殡仪服务站乡镇全覆盖。

总体布局规划规模预测

(一)人口规模预测

根据预测,至2025年,县域总人口约为101.1万人;至2035年,县域总人口约为111.7万人。近期至2025年,县域死亡人口总数约3.64万人;远期至2035年,县域死亡人口总数约10.96万人。

(二)殡葬设施需求

殡仪服务站:近期至2025年,苍南县各乡镇殡仪服务站共需配置守灵厅数约40个;远期至2035年,共需配置守灵厅数约50个。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近期至2025年,苍南县共需要新增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数约3.05万穴,远期至2035年,共需新增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数约12.23万穴。

(三)规划用地规模

1、殡仪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近期需用地约72亩,至远期共需用地约90亩。

2、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用地规模:近期需用地约168亩,至远期共需用地约1010亩。

以上两者合计,近期需要殡葬设施用地约240亩,至远期共需殡葬设施用地约1100亩。

第十条 规划布局原则

(一)布局原则

1、充分利用现状设施

2、符合城乡规划

3、合理服务范围

(1)殡仪馆

苍南县全县设置1处殡仪馆。

(2)殡仪服务站

原则上以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均衡配置江南殡仪馆陵园,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处殡仪服务站。

(3)经营性公墓

城市集中建设区等用地紧张的地区不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土地宽裕的地区,结合用地条件可选址新建经营性公墓。

(4)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

原则上以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均衡配置,乡、镇人口小于3万人(含)可以设置1处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当大于3万人或者服务半径大于5公里可以增设1处。

4、保障交通便利

依托县、乡道等公路作为来往殡葬设施的主要道路,保证能够快速到达国、省干道、轨道交通。

5、较好用地条件

殡葬设施宜选择温暖、视野开阔的场地,应尽量远离城镇集中建设区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区。

(二)排除原则

1、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存在一定矛盾

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矛盾的现状殡葬设施必须限期搬迁撤并或调整用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和通航河道两侧规划新建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

2、与城市建设用地存在一定矛盾

与城市建设用地相矛盾的现状殡葬设施必须限期搬迁撤并或调整用地;规划新建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应远离村镇人口聚居区。

3、对风景区、重要出入口通道景观有影响

位于风景区内或影响景观的现状殡葬设施建议进行闭园,闭园墓园不得增加墓穴、扩大用地,并进行生态化改造。

4、对水库、堤坝和水源保护区有影响

位于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现状公墓,不得增加墓穴、扩大用地,并进行闭园和生态化改造;禁止在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附近规划新建公益

性骨灰安葬(放)设施。

第十一条 县域殡葬设施布局规划

1、殡仪馆布局

规划殡仪馆1处,为现状苍南县殡仪馆,坐落于灵溪镇凤池社区洋岙村。规划近期对殡仪馆实行改造,新增守灵厅、家属休息室、卫生间、出殡等候区等殡仪服务设施;远期按照年遗体处理量6001-10000具的Ⅱ类殡仪馆规模,进行改扩建,总用地面积约130亩。

2、殡仪服务站布局

近期(2020-2025年):共规划9处殡仪服务站,在灵溪、金乡、钱库、宜山、马站、桥墩、矾山、赤溪、藻溪各设一处,总用地面积约72亩。

远期(2026-2035年):共规划18处殡仪服务站,苍南县18个乡镇,每个乡镇各设一处,总用地面积约90亩。

3、经营性公墓

规划经营性公墓共2处,为现状桥墩玉龙经营性公墓,以及规划新增的灵溪镇浦南节地生态型骨灰堂。远期全县经营性公墓总墓穴(格)数约10.0万穴(格),总用地约129.9亩。

4、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规划布局

至2035年,苍南县规划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共150座;其中新建39座,闭园生态化改造111座;规划新增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用地829亩。

第四章 殡葬设施建设指引分类建设引导

(一)殡仪馆

殡仪馆建设应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257号)选址、设计和施工。新建殡仪馆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绿地率宜为30%;殡仪馆容积率不宜低于0.2;殡仪馆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殡仪服务站

殡仪服务站建设,应参考相关规范,配置接待服务区、守灵厅、守灵休息室、卫生间、卧室、公共停车场等设施。新建殡仪服务站绿化率不应小于35%。

(三)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塔陵

新建经营性公墓应以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江南殡仪馆陵园, 并综合考虑骨灰安置方式、 独立墓地数量和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确定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和规模。

(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引导准则

1、新建——选择服务半径不足地区按照生态、节地原则新建公墓设施;

2、近期保留、远期闭园——无存量用地,但善有已建墓穴未用完的公墓设施,近期进行保留,远期墓穴用完之后进行闭园。

3、闭园,生态化改造——规划用地和墓穴用完,且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公墓设施,以及对景观有影响的殡葬设施应进行闭园,即维持现状不再新增,并进行生态化改造。

第十三条 指标控制要求

(一)面积指标控制要求

1、公益性生态墓地双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经营性公墓双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

2、公益性生态墓地独立墓地单位建造率一般应控制在每亩150对(双穴)以内。

3、公益性生态墓地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建成使用后按每3年递增10%,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4、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当按安葬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墙(廊、塔)、树葬区、花葬区等生态环保、低价位安葬设施。

5、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平方米/格,骨灰堂、骨灰楼等建筑不宜高于6 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6、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必须深埋,地表无坟头;墓碑安放平置式或斜卧式,墓碑颜色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墓碑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现有的公益性生态墓地,一律实行生态葬法。

(二)其他要求

1、公益性生态墓地应严格控制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常规设施项目设置,应满足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基本功能。服务设施规模应与墓地的建设规模相适应,不得修建与公益性公墓性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建筑物。

2、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还应规划预留足够面积的停车场地,以满足节假日群众祭祀活动的停车需求。原则上停车场按公墓建设总面积的1%预留。

3、公益性生态墓地建筑设备应满足功能需要,配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用于存放骨灰的设备应采用防火材料,骨灰存放架排间间隔不得少于1.2米,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 m。

(2)档案存放设备应具有防潮、防火、防盗功能。

(3)公益性生态墓地环境规划应纳入所在城乡的整体环境规划,根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和环境容量确定公墓污染类服务项目并控制污染源头强度。

(4)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同时要配备必要数量的防火与灭火设备,以备万一。

(5)对改建和扩建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必须同时规划、评价原有的污染源。

4、各乡镇新建公益性生态墓地的规划选址和规模,在镇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部分项目可结合实际实施情况,经相关部门论证后,进行适当调整。

规划管理与实施建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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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民、惠民治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