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单元 税收征收管理与税务管理

考点14:税收征收管理(★)

1.《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

2.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3.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考点15:税务机构职责和税务机构设置

1.税务机关有以下职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2.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3.总体思想: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考点16:税务登记管理(★★)

1.设立税务登记

1)“多证合一”的纳税人:无须单独登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2)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境外非***组织: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适用范围: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3.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 适用范围

①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③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④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 时限要求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暂停)

【提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一照一码”注销登记

1)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清税在前,注销在后)

2)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5.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调整内容)

6.“承诺制”容缺办理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3)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新增内容)

【提示】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7.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8.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

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考点17:账簿、凭证管理(★★★)

1.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代扣义务发生之日10日内;

2.开立/变更银行账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账簿、凭证的保存10年。

考点18: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或按次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2.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代理申报。

3.具体要求

1)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不可抗力+预缴税款)

4.“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电子税务局申报。

梦想走上财务BP之路的城中村做题家

财税小猪 | 202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