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重庆四公里江南殡仪馆

服务类别:殡仪馆、火葬场

项目优势:一级殡仪馆、遗体火化、守灵治丧、丧葬用品、鲜花灵堂、餐饮服务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80号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离奇的是,在该起案件中原告主张了火化费,但主张火化费的并非死者的继承人,而是产生火化费的一个大活人。

2018年6月的一天中午,七十多岁的老陈驾驶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在通过江阴某镇上的一个路口时,与夏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老陈随即倒地且左手被货车碾压损毁。

事故发生后,老陈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左手被碾压的太严重加之老陈年纪较大,最终在治疗过程中老陈的左手没有保住而被截肢。截肢手术后,医生将截下来的左残臂归还给了老陈。

拿到残臂的老陈心中一方面感慨万千,身体和心理上均煎熬异常,另一方面,老陈忍住悲痛,本着“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并没有将残臂丢弃,而是将该残臂经医院开具有关证明后送往殡仪馆火化,火化后的残臂骨灰也慎重地用骨灰盒装好带回家保存,以待“百年”之后一起“合葬”,老陈为此次火化花费了火化费1245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重型货车的夏某由于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而被判定为全责,老陈不负事故责任。因为这次事故,老陈也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并构成五级伤残,由于老陈和驾驶员夏某以及保险公司就老陈的损失赔偿没办法达成协议,老陈无奈之下只得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起诉的时候老陈把他残臂的火化费也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夏某赔偿并提供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费发票。

保险公司和夏某庭审上对于老陈提供的火化费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而且认为不应产生火化费,提出机打的火化费发票上“丧者姓名”一栏也没有老陈的名字。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发票上未显示火化的具体对象或者未显示火化的残肢来自老陈,但是在老陈主体存活,仅火化部分肢体的情况下,要求在火化收据单上注明老陈的姓名,不合情理;殡仪馆收款发票制作的主动权在殡仪馆,作为机打收款收据,其内容亦是按照殡仪馆的制作习惯填写的,因此未注明火化对象的瑕疵不应由老陈承担;残肢火化费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并非不合理费用。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老陈的火化费请求。判决后江南殡仪馆火化工,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按照判决金额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评析

老陈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截肢,其为了处理残肢用去的费用应当计算在损失内,且老陈提供了殡仪馆开具的发票予以证实,应为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案件判决不仅要依法适用法律规定,也要综合考虑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和善良风俗。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活人的火化费问题,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江南殡仪馆火化工,让案件判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判决成为有“温度”的判决。

提供便民、惠民治丧服务。